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3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38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記載:「甲○○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貨幣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聲字第27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9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94年
5月19日假釋出監,縮刑後假釋期滿日期為95年8月13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良,於上揭假釋期間不知悛悔再犯本案(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暨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樊季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秀芳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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