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4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玉綺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694號),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魏玉綺犯竊盜罪,共柒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魏玉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以故意向店員點很多餐點,再趁店員忙碌之際,以左手拿點菜單放在點餐櫃臺上之硬幣盒上方遮掩,再以右手徒手竊取硬幣盒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0元及10元硬幣之方式,分別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金額,得手後,即迅速放入口袋離開。經 巫宗翰 盤點時發現金額有異,遂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始發現前開失竊之情並報警處理。經警受理報案,前往「呷咔好宵夜早餐店」埋伏,於民國102年4月3日凌晨0時6分,魏玉綺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至上開宵夜早餐店,以同樣手法竊取50元硬幣13枚後,得手後放入口袋(即附表編號7部分),隨即於同日凌晨0時40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所竊得之贓款50元硬幣共13枚(業經發還巫宗翰)。魏玉綺前後7次犯行總計竊得贓款6,050元。
二、案經巫宗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魏玉綺於警詢及偵查均自白不諱(見警卷第6至9頁,偵卷第4頁及反面、第7頁反面),核與被害人即告訴人巫宗翰分別於警詢、偵查時指證稱失竊之情節相符(見警卷第10至23頁,偵卷第7頁反面),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4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7張、扣押物品照片3張、查獲地點GOOGLE地圖、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車輛詳細資料在卷可稽(見警卷第5頁及反面、第16至19頁、第21頁、第23至39頁、第41至42頁),復有前開宵夜早餐店之錄影監視器光碟
2張可資佐證,足見被告所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犯上開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其素行尚佳,僅因一時貪念而竊取他人財物,恣意剝奪他人財產權,顯欠缺法治觀念,且對社會治安有所危害,所為殊無足取;惟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尚佳,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失,有本院102年度司中調字第2433號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本院卷第21頁及反面),顯有悔意,被告犯罪使用之手段尚屬平和,被告於本件所竊盜之金額並非鉅額,及被告自承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見警卷第6頁受詢問人欄之記載),被害人表示被告就調解金額有遲延給付之情,請法院依法判決等語(見本院卷第36頁102年5月8日公務電話紀錄表)等一切情狀,就被告7次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附表┌──┬────────┬───────────┬────────┐│編號│犯罪時間│地點│竊取金額(新臺幣│││││)│├──┼────────┼───────────┼────────┤│1│102年3月26日夜間│臺中市○里區○○路759│850元│││23時56分許│號「呷咔好宵夜早餐店」││├──┼────────┼───────────┼────────┤│2│102年3月27日夜間│臺中市○里區○○路759│750元│││23時54分許│號「呷咔好宵夜早餐店」││├──┼────────┼───────────┼────────┤│3│102年3月28日夜間│臺中市○里區○○路759│1200元│││23時54分許│號「呷咔好宵夜早餐店」││├──┼────────┼───────────┼────────┤│4│102年3月30日凌晨│臺中市○里區○○路759│800元│││0時5分許│號「呷咔好宵夜早餐店」││├──┼────────┼───────────┼────────┤│5│102年3月31日夜間│臺中市○里區○○路759│1400元│││23時45分許│號「呷咔好宵夜早餐店」││├──┼────────┼───────────┼────────┤│6│102年4月2日凌晨0│臺中市○里區○○路759│400元│││時9分許│號「呷咔好宵夜早餐店」││├──┼────────┼───────────┼────────┤│7│102年4月3日凌晨0│臺中市○里區○○路759│650元│││時6分許│號「呷咔好宵夜早餐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