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南市第九十六期舉喜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陸紀康 相對人 黃金蓮
羅保童 陳雪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曹和尚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係聲請人自辦市地重劃區範圍,於重劃後應發給地價補償金,爰通知其繼承人前來領取,惟經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黃金蓮之通知函卻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而羅保童、陳雪嬌之戶籍地址均已遷往戶政事務所。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曹和尚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通知書及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黃金蓮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巷○○號,有黃金蓮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聲請人依黃金蓮之住址付郵送達上開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而羅保童及陳雪嬌戶籍地址分別設於臺南市○○區○○街○○巷○○號(臺南市新化區戶政事務所)及臺南市○區○○路○號(南區戶政事務所),有羅保童及陳雪嬌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茲相對人確屬行蹤不明,無法定對其送達之處所,足認聲請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未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惟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其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於法尚無不合,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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