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82號原告 彭信銘
彭信文 彭信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複代理人 蔡金峰 律師
曹尚仁 律師被告 彭俊隆 訴訟代理人 江鶴鵬 律師被告 郭勝雄 即禾達佛具量販廣場之和達佛具社
郭諺呈 即禾達佛具量販廣場之和豐佛具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壹佰貳拾捌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
767條規定訴請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規定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就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法院若未命鑑定訴訟標的之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為訴訟標的物之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83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3月21日當庭庭呈之民事訴之變更聲明(二)狀所載變更後訴之聲明為:㈠被告彭俊隆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59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編號E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彭信銘,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彭信銘新臺幣(下同)28,411元,併同請求被告郭勝雄即禾達佛具量販廣場之和達佛具社、郭諺呈即禾達佛具量販廣場之和豐佛具社應自前開土地上之建物遷出。㈡被告彭俊隆應將坐落於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802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編號D建物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彭信銘、彭信文、彭信榮,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彭信銘、彭信文、彭信榮653元,併同請求被告郭勝雄即禾達佛具量販廣場之和達佛具社、郭諺呈即禾達佛具量販廣場之和豐佛具社應自前開土地上之建物遷出。㈢被告郭勝雄即禾達佛具量販廣場之和達佛具社、郭諺呈即禾達佛具量販廣場之和豐佛具社應將系爭802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編號A枯乾水池拆除、將編號B雜物清除、將編號C水泥路面及雜物刨除,並將占用之土地返還予原告彭信銘、彭信文、彭信榮。㈣被告彭俊隆應給付原告彭信銘1,704,6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㈤被告彭俊隆應給付原告彭信銘、彭信文、彭信榮39,18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㈥被告郭勝雄即禾達佛具量販廣場之和達佛具社、郭諺呈即禾達佛具量販廣場之和豐佛具社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騰空返還系爭802地號土地上如附表所示編號A、B、C部分土地之日止,按月連帶給付原告彭信銘、彭信文、彭信榮20,044元。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第124頁、第125頁)。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因本件起訴可得之利益應即系爭土地遭占有部分之交易價值,故應以上開地上物占用系爭59、802地號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至於原告附帶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之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乃附帶請求,則不併算其價額,附此敘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053,
3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28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須補繳291,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地號│占用面積│公告土地現│訴訟標的價額(│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105年││││(平方公│值(元/平│公告土地現值×│11月3日山測法字第3200號土││││尺)│方公尺)│占用面積,元以│地複丈成果圖占用編號││││││下四捨五入)││├─┼───┼────┼─────┼───────┼─────────────┤│1│桃園市│305.74│68,922元│21,072,212元│E│││龜山區│││││││半嶺段│││││││59號│││││├─┼───┼────┼─────┼───────┼─────────────┤│2│桃園市│219.75│49,971元│10,981,127元│A、B、C、D│││龜山區│(3.72+││││││東嶺段│91.9+11││││││802號│7.07+7.│││││││06)││││├─┴───┴────┴─────┼───────┼─────────────┤│合計│32,053,3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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