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09號聲請人 鄭淑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月19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0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人壽保險│83NX00000000│1│292│││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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