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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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93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潘子銘 即翊新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潘子銘即翊新工程行於108年01月24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1,0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8年01月24日起至113年01月23日止。詎料債務人潘子銘即翊新工程行於110年08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㈡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
,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487,887元110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逾期超過九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