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564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5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齊金忠
被 告 宋征輝
被 告  宋富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
字第83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齊金忠、宋征輝、宋富輝共同犯傷害罪,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條、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
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