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48號上訴人 劉健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久恒 、 張曉嵐 、 邵國樑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4948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7萬9139元(000000+158924+158924=87913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