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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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083號原告 古梅華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 律師被告 馬建元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
吳忠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2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薛中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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