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15號上訴人 林義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致遠 (即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電聯合診所)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215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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