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380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複代理人 王柏興

被告 陳景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48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如附表所示之逾期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李珈慧

附表:

期間

應繳租期限

應繳租金

應繳逾期違約金

108年1月至

108年12月

109年3月31日

1,704元

左列金額自109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左列金額之百分之30為限。

109年1月至

109年12月

110年3月31日

1,704元

左列金額自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左列金額之百分之30為限。

110年1月至

110年12月

111年3月31日

1,704元

左列金額自111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左列金額之百分之30為限。

111年1月至

111年12月

112年3月31日

2,136元

左列金額自112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逾1個月加收千分之5之逾期違約金,最高以左列金額之百分之30為限。

合計應繳租金:7,248元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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