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簡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9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易智劉大群陳金治 等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關於訴之客觀預備合併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規定。依上訴人於原審之聲明,上訴人乃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並為先、備位聲明,其中上訴人先位聲明關於請求「確認被告陳金治對被告劉易智所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下稱系爭土地),於110年8月27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其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陳金治應將前項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備位聲明關於請求「被告陳金治對被告劉易智所有坐落系爭土地於110年8月27日設定之抵押權登記,應予撤銷;被告陳金治應將被告劉易智所有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均經本院認無理由而為敗訴判決。而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於111年度嘉簡字第978號民事事件訴訟審理中核定為50萬元,上訴人既以客觀預備合併方式為先、備位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以50萬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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