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簡字第112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禮婚紗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號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6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捌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