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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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4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竊盜,各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審酌被告2人一時失慮致犯本罪,所生損害尚非重大,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其2人教育程度及家境等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