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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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交附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字第6號附民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宛榆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郭素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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