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簡字第248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原告與被告永順毛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06,0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