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上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熊皓正 選任辯護人 葉慶人 律師
詹以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具狀陳稱,近日獲悉被告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處,請本院再開辯論。爰依所請命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106年3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春長
法官邱璿如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