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一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號代表人 蕭介仁 被告丙○○
甲○○乙○○右列被告等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八二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廿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壽嵩
法官陳容正法官林翠華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卅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