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7號抗告人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2月5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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