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交付買賣標的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摩奇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范素菁 即振峰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交付買賣標的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