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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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08號原告 劉信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寵物雲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給付特休未休折算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一,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勞動法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