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訴字第10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訴字第01053號原告榮燁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系爭之「輕鋼架之結構改良追加一」係於民國86年7月16日向被告申請第00000000A01號新型專利案,於獲准專利權並領有專利證書後,為參加人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舉發,經被告於93年8月27日以(93)智專三(三)06020字第093207964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龍骨有限公司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而原告於承受龍骨有限公司讓與之系爭專利權後不服訴願決定,遂向本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青鋼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樹埔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3月9日
書記官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