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重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家訴字第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致忠
陳郁銘 被告 簡哲賢
簡瓊瑩 簡瓊琳 簡瓊瑤 簡哲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8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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