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雅惠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游欣怡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