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勳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理由張勳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
受刑人張勳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年4月│││││││├────────┼──────────┼──────────┼──────────┤│犯罪日期│106/05/01│105/10/29-105/11/2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989號│第12642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87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23│││實│││號│││審├──────┼──────────┼──────────┼──────────┤││判決日期│106/08/30│108/01/09││├─┼──────┼──────────┼──────────┼──────────┤││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87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233│││定│││號│││判├──────┼──────────┼──────────┼──────────┤│決│判決│106/08/30│108/01/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均是│均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備註│第15028號│第2406號││││(已執畢)│(刑期│││││108.01.25-11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