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829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8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收回被徵收土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829號聲請人 徐鵬濱 (即徐鵬濱、 徐阿明徐豊昌徐阿治 及周
增等5人之被選定當事人)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內政部、高雄市政府間收回被徵收土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裁字第23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帥嘉寶法官陳鴻斌法官鄭忠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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