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6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620號聲請人 刁昇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盛長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票據號碼461180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上開本票並未載到期日,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盛長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