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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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34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淑貞 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 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前開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原告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4億3,674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萬4,9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8萬4,4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家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日
書記官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