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57號原告 蔡文昭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 律師被告震灃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木欽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 律師被告蔡木欽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三號失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03號失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6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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