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再嶺 間清償債務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6日112年度家訴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0,95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再嶺間之清償債務事件,查本件上訴人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命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第二審裁判費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書記官許哲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