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52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官小琪 被告松主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伍拾貳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於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特別約定條款第10條第2項,合意由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乙節,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第45頁、第63頁、第79頁),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住所經同居人即伊父收受、居所則寄存送達,均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113年1月26日與其經由電子授權驗證之方式簽訂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分別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27萬元、4萬6,996元、55萬元、7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各該借款日起分別至118年12月26日、118年12月26日、120年1月26日、120年1月26日止,利息均自撥貸日起前3個月按固定年息1.68%,第
4個月起按季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1.96%機動計算(現均計為3.69%),均以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且全約定如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原告將該等款項分別撥入被告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存簿儲金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瑞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羅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台新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被告均自113年6月25日後即未依約還本付息,喪失期限利益,現尚各積欠本金21萬7,177元、3萬7,797元、51萬9,824元、68萬494元,是伊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利息;另原告雖曾向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但經被告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撤回而無重複起訴之情事。職是,單就請求金額部分共計145萬5,292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受景氣影響,收入不佳,又不善理財,為維持家計以卡養卡,積欠高額利息及違約金,現清償能力有限,非惡意違約,盼法院促成調解,俟伊收入增加再償還,又違約金過高,望能予以酌減,並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雖另聲明駁回假扣押聲請,但因原告未為假扣押聲請之聲明,此部分應屬贅載,併此指明)。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提出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羅東博愛醫院薪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1頁至第87頁),且有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結果、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244號裁定等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1頁至第115頁),足認原告上揭主張,應屬實在。被告雖以前詞為辯,然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條與特別約定條款第
1條約定,實以詳載兩造合意之利息、違約金計算方式,及前述加速條款之約定甚明,況參如附表所示,原告並未請求違約金,又得否調解成立則繫諸於雙方意願,尚非本院所得審究,且有無清償能力係日後強制執行之問題,亦與認定債權債務關係無涉,被告亦得事後再與原告協商和調解事宜,是伊所辯,要屬無據;至訴訟費用,歸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同觀民事訴訟法第78條即明。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與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李心怡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號項目請求金額計息本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信用貸款217,177217,177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9%計算之利息2信用貸款37,79737,797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9%計算之利息3信用貸款519,824519,824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9%計算之利息4信用貸款680,494680,494自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9%計算之利息總計1,45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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