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2626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林志明
       鄭瑞彬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8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零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
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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