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21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房屋之課
稅現值,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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