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保險簡字第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