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鳳補字第221號
原 告 林淑貞 即德興水電五金材料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676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