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01號原告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晴雯 訴訟代理人 王照宇 律師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代表人 賴香伶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8年3月26日府訴三字第108610126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年12月4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0857803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8年3月26日府訴三字第108610126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7年12月4日北市勞職字第10760857803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因本件罰鍰為15萬元,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翊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