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1號原告 張煌坤 被告 曾乾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