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88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880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一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4月間向債權人申請富多卡,債權人發予信用額度新臺幣20,000元整之富多卡供其使用,依約定書債務人得憑富多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預借現金,惟債務人至民國99年2月23日止尚積欠新臺幣19,748元整暨民國98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新臺幣19,748元為本金依約定條款第46、47條按年息11.516%計算之循環利息、違約金。嗣經債權人履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