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7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柏泓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