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塗金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塗智龍 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塗金春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十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414,260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塗智龍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414,260元及如請求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塗金春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5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31924││0月17日起││一九六│││元│││││├──┼───┼─────┼──────┼──────┼───────┤│002│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31817││0月17日起││一九六│││元│││││├──┼───┼─────┼──────┼──────┼───────┤│003│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43061││0月17日起││一九六│││元│││││├──┼───┼─────┼──────┼──────┼───────┤│004│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43060││0月17日起││一九六│││元│││││├──┼───┼─────┼──────┼──────┼───────┤│005│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45715││0月17日起││一九六│││元│││││├──┼───┼─────┼──────┼──────┼───────┤│006│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45053││0月17日起││一九六│││元│││││├──┼───┼─────┼──────┼──────┼───────┤│007│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53719││0月17日起││一九六│││元│││││├──┼───┼─────┼──────┼──────┼───────┤│008│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67884││0月17日起││一九六│││元│││││├──┼───┼─────┼──────┼──────┼───────┤│009│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6723││0月17日起││一九六│││元│││││├──┼───┼─────┼──────┼──────┼───────┤│010│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25304││0月17日起││一九六│││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924││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817││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061││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060││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715││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053││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7│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719││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8│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7884││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9│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723││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10│新臺幣│塗金春│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304││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