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61號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到院,應於3日內閱卷,並應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最新之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同段108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上開不動產之異動索引。
二、查明上開事項後,提出載有被告完整姓名、地址(並應補正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三、陳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3年8月5日止對被告 李芊卉 之債權總金額若干?(如有主張利息債權,應提出計算至起訴日止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明細表)。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