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9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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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9313號

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理人 李承璋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 紀國勝 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紀國勝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債權人於民國113年8月12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其中債務人紀國勝已於100年7月23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此部分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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