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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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45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郭依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該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郭依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