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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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943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佳祿 (原名: 吳春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貴公司所檢附之申請書,其申請人為吳春龍,與聲請狀所載之姓名吳佳祿不符,倘有更名應補正其最新戶籍謄本到院(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或提出與吳佳祿與吳春龍均為同一人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