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蘇東隆 債務人 尤世明 債務人 尤銘源
一、債務人尤世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伍仟肆佰零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參仟肆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未受償利息新臺幣肆佰陸拾伍元,㈡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尤世明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尤銘源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