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93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傳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志盛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訴字第89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8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