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9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920號
原   告 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羅裕傑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
       邱永欽
被   告  林寬照
訴訟代理人  陳柏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1日上午9時5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曾東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