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02號
原 告 林志清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 律師
被 告 饒大龍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02號
原 告 林志清
訴訟代理人 巫坤陽 律師
被 告 饒大龍
訴訟代理人 方伯勳 律師
李建慶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