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19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陳正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彥志 即宏昌工業
  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041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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