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陳正輝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彥志 即宏昌工業
社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5041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