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87號上訴人 宋文雄
3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利冠蔚